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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的职业打假人:往年3·15期间最忙的他们今年首度观望

发布时间:2018-04-12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矛盾的职业打假人:往年3·15期间最忙的他们今年首度观望

  质检部门给职业打假人纪万昌出具的各种鉴定书

矛盾的职业打假人:往年3·15期间最忙的他们今年首度观望

  职业打假人纪万昌准备将购买的衣服送去质检部门 本版照片均由记者郭尧 摄 (资料照片)

  每年的“3·15”都是职业打假人最忙的时候,但是张帆(化名)今年却忙不起来。他两年前花40多万买回的4个不同品牌的问题海参至今还“砸”在手里,仅诉讼费已花去4万多。他依据《食品安全法》要求10倍赔偿,法院却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判赔3倍。目前,上诉还在持续,只是最长的延期已近半年。

  张帆将此不顺归因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第二条,去年9月,该条款被解读为“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将不再受保护。虽未正式出台,但被打假产品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已经据此抗辩,直指张帆“购买商品的目的明显不是用于个人消费,而是以购买后提起诉讼为方法,以盈利为目的的投机取巧行为。”

  职业打假人的圈子已经明显感受到了风向有变,他们将张帆以上“诉十判三”的结果解读为“安慰性判决”,甚至就此预判这很可能是他们以后能得到的“最好”的判决。正陷入“矛盾”之中的他们今年“3·15”首度观望。

  既是矛也是盾的法律

  这几天,张帆已经把4个品牌的问题海参维权案转给了同为职业打假人的纪万昌处理,他承认自己“折在这了”,已入行17年的老纪或许能有办法。老纪每年有多达100多起的打假维权案,多这一个不多,少这一个不少,但他说张帆耗时两年多已把案子“办夹生了”,“没经验,法律都没研究明白。”

  2014年的几个月里,张帆分别在几家商场分批次购买了4个品牌的海参,送检后的结果显示,4个品牌的海参分别存在加盐、加糖超标和蛋白质、脂肪含量、复水后干重率不符合国家标准等问题。当时,因为一款新海干海参的含盐量达到53.3%,远超含盐量≤40%的国家标准,张帆也因此将他的诉讼维权称为“一斤海参半斤盐”打假。

  “一块钱的盐和糖,加到海参里卖到了数千元。”3月6日,张帆反复向济南时报记者强调其中的违法暴利。他所说的法正是《食品安全法》,其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另外支持张帆的还有2014年1月最高法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年这也被职业打假人解读为是对他们知假买假的支持。

  但是法庭判决书显示,涉及4个品牌海参的维权打假在庭审期间即遭遇被告各方的质疑,生产商和销售商几乎无一例外地将抗辩矛头指向张帆等人的职业打假人身份——“并非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的保护对象即消费者,其购买商品的目的明显不是用于个人消费,而是以购买商品后提起诉讼为方法,以盈利为目的的投机取巧行为,其身份不属于普通消费者,不能适用10倍赔偿的法律规定。”虽然此后各家法院对以上抗辩均予以了驳回,并根据张帆等提交的购物发票、公证书等判定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但最终仍令他不能接受的是,几份法院的判决书也均未支持他要求10倍赔偿的诉求,而是根据《消法》被判赔3倍。

  对职业打假人来说历来既是矛也是盾的法律,看似在张帆这出现了“矛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就应该按照《食品安全法》来判啊,怎么跑到《消法》上去了?”他选择了继续上诉,但最长的延期至今已有半年。

  纪万昌虽在嘲笑张帆的“业务”生疏,但其实接手代理的他也做好了“啃硬骨头”的准备:一是以生产厂家为被告另行向法院起诉,仍是依照《食品安全法》;二是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公安机关报案,此次依照的是《刑法》。

  “法律总有空子可钻。”多年接受记者采访的纪万昌从不讳言他对法律的利用,“从来不做违法的事,用法律来支撑打假主张,也保护(打假)行为的正当。”入行时间不长的张帆对此深表佩服,“难啃的骨头只能求助他。”

  有“预案”的未来

  整个职业打假人的圈子现在充斥着观望情绪,2016年纪万昌全年的经手案件达到138起,今年至今他没有1起“新增”。虽然“3·15”他仍是北京、南京到处跑,但忙得都是老案子。“大家都在等,等(《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落地,现在‘入手’很可能意味着砸在手里。”

  纪万昌所称的“新增”和“入手”其实说的都是一个事——主动出击的打假。他的团队分工很明确,有负责去各商场发现问题的“技术人员”,有专门购买问题产品的“职业买手”,还有与各地各类检验机构打交道的“送检员”,而最后的谈判、索赔或诉讼环节,由纪万昌和另外一名“法务人员”负责。他们时下大都转到对张帆等人的代理案件上去了,尤其“职业买手”几近赋闲。

  “这种环境下,确有职业勇士出现。(有)职业(打假)人在一个月时间,持续在济南购买了129件假冒伪劣貂绒衫,货值38000元,对于这种勇士,本人自叹不如!”3月6日,纪万昌在他的朋友圈更新了这样一条动态,接受采访时他说这是对“新手”的嘲讽,据他说这个“新手”来自东营。

  全国各地打假几乎是纪万昌他们的常态。他之所以嘲讽“新手”并在行动上陷入保守,正是因为近期在全国各地碰壁甚至“极不顺利”的经历。据了解,2016年12月,在《实施条例》征求意见后的第4个月,江苏省高院形成《关于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其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会议认为,要正确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精神,合理适用惩罚性赔偿。”对于食品消费领域,该会议也明确“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为生产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以消费者陷入错误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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