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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产孕妇跳楼身亡背后真相引关注 三问产妇、医院与家属

发布时间:2019-01-11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马某进入待产区内的备用手术室,翻越窗子跳下。图片来自华商网。

马某进入待产区内的备用手术室,翻越窗子跳下。图片来自华商网。

  8月31日20时左右,在陕西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妇产科,一名孕妇从5楼分娩中心坠下,因伤势过重,经医护人员抢救无效身亡。据媒体报道,榆林市第一医院发表声明称是因为家属多次拒绝实施剖腹产,最终导致产妇难忍疼痛、情绪失控跳楼。孕妇的丈夫延先生则否认了院方的说法,称家属曾先后两次同意实施剖腹产,但医院回说“快要生了,不用剖腹产”。(9月5日《现代快报》)

  准产妇在医院待产因疼痛要求剖腹产被拒后跳楼身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虽然公安机关勘查认定系自杀,但医院与家属双方各执一词,引发众网友质疑,到底产妇、医院与家属三者之间发生了什么,导致孕妇在医院待产坠楼身亡?

一问,医院与家属谁在说谎?医院发布声明称事发前,医护人员向产妇、家属说明情况,并三次建议剖宫产,然而家属坚持顺产。可是家属在接受采访时又声称,对于医院发布的声明表示不认可,并曾主动向医生提出,“她疼的话咱们就剖腹产。但是医生回复说,检查后产妇一切正常,快要生了,不用剖腹产。”双方不仅各执一词,还出示了相关证据,医院有家属签字的《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而家属也有病房其他产妇的证言。仅从证据看,医院出示的《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是产妇入院时开具的一个病情告知,而产妇跳楼身亡是在医院开具《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的28小时之后,可在长达28小时的这段时间里,医院是否向产妇或家属出具了医生会诊或要求剖腹产的通知书?作为医院是否有家属明确拒绝剖腹产的相关签字证明?而这些还需要在调查中还原事实真相。

  一问,医院与家属谁在说谎?医院发布声明称事发前,医护人员向产妇、家属说明情况,并三次建议剖宫产,然而家属坚持顺产。可是家属在接受采访时又声称,对于医院发布的声明表示不认可,并曾主动向医生提出,“她疼的话咱们就剖腹产。但是医生回复说,检查后产妇一切正常,快要生了,不用剖腹产。”双方不仅各执一词,还出示了相关证据,医院有家属签字的《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而家属也有病房其他产妇的证言。仅从证据看,医院出示的《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是产妇入院时开具的一个病情告知,而产妇跳楼身亡是在医院开具《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的28小时之后,可在长达28小时的这段时间里,医院是否向产妇或家属出具了医生会诊或要求剖腹产的通知书?作为医院是否有家属明确拒绝剖腹产的相关签字证明?而这些还需要在调查中还原事实真相。

二问,规定与生命孰重?虽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但是作为医院在面对规定与生命相抵触时,难道不为生命所动?这岂不是有损医生“救死扶伤”的雅号。更何况该《条例》也明确“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作为医院本应把人的生命安危放在第一位,在产妇本人明确要求剖腹产的情况下,为何不按照“特殊情况”处理。莫非当值医护人员不能体会产妇的痛苦,没有意识到产妇所面临的危险?

  二问,规定与生命孰重?虽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但是作为医院在面对规定与生命相抵触时,难道不为生命所动?这岂不是有损医生“救死扶伤”的雅号。更何况该《条例》也明确“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作为医院本应把人的生命安危放在第一位,在产妇本人明确要求剖腹产的情况下,为何不按照“特殊情况”处理。莫非当值医护人员不能体会产妇的痛苦,没有意识到产妇所面临的危险?

待产孕妇跳楼身亡,真相究竟是什么?

  三问,医院是否履职尽责?其实,从该产妇入院那天起就与医院建立起了事实上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产妇向医院支付生产及相关医疗费用,而医院为产妇提供相关服务。当然最为核心的服务就是尽最大努力确保产妇生命安全,抛开医院是否应该对产妇实施剖腹产不谈,不管是何种原因,产妇在医院待产期间坠楼身亡,作为医院都难脱失责之嫌,至少是没有尽到最基本的看护责任。最让人不解的是,产房里的产妇失踪坠楼,为何没有医护人员及时发现或制止,难道产房里根本就没有医护人员照看?试想,既不让家属进入产房,又没有医护人员在产房守候,作为医院医护人员的责任与担当何在?

  笔者认为,该事件是一场对医疗、对法律、对生命的多重拷问,到底是当今医患间的冷漠,还是患者与亲属间的无情,更或是法律法规缺乏对患者本人自决权的尊重,确实值得社会深思。(隔山)

(责任编辑:宋政 HN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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