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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8岁女童被打下体出血 专家:不同角度分析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19-01-20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一、如果是女童家长所言,因老师怀疑其偷口红并教唆其他学生殴打致伤,那么:

  (一)女教师承担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家长和官方声明都表示女童的伤是由同学造成的,虽然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则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如女童姑母赵女士所言:“老师要求同学们把孩子的裤子脱光了打,用教鞭伸进孩子的下体打。一个班一共7个娃娃,5个娃娃都打了。” 那么女教师的教唆行为要受到刑事处罚,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或者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二)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女教师、殴打女童的学生家长以及学校要共同对女童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追究管理者的行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九条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教师有教唆行为,毫无疑问应由教师和打人的学生家长对女童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还有权要求学校承担消除危险、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因教师的职务行为存在过错导致儿童受到伤害时,学校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此可见,在学校教育管理中发生的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即使行为人是某个工作人员,学校也应首先承担责任。如果行为人有过错的,学校可以向其追偿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但不能以行为人是某个工作人员而不是学校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二、如果如官方渠道公布的事发经过,那么本案不存在刑事责任,打人的学生家长和学校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管理者承担行政责任。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女童在教室内被两名男生实施侵害导致严重后果,学校作为管理者,没有及时发现、制止这种不法侵害行为,显然没有尽到职责,应承担责任。管理者承担行政责任方面,本案学校的校长、副校长被免去职务,分别被警告处分和记过处分。

  对本案的思考:

  最近一段时间,多起校园暴力事件被曝光。针对这些事件,除了情感上的抨击以外,我们需要理性关注这些事件背后反映出的问题,思考如何对此类事件进行机制化建设以有效预防和处置,特提出如下建议:

  1、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依法执教实施纲要》,落实校园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多种形式对教职人员开展法治培训,使儿童保护和法治理念深入人心。

  2、建立校园暴力强制报告制度,强化监督和发现途径。

  3、建立学校内部儿童利益反映机制,设立儿童保护委员会或者家长委员会,明确职责。

  4、建立跨部门多专业介入的处置工作机制,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组织相关部门、律师、社工、心理等专业人员介入,联合制定解决方案,为儿童和家长提供多方面服务,同时引导家长理性表达、依法解决。

  5、处理虐童案件,应当以最大限度保障受伤害儿童的合法权益及身心健康为原则。对于本案的处理不能以将校长撤职了之,而是真正落实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依法保护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对受害女童的后续服务和保护工作,应该以女童的身心健康成长需求为核心,做好医疗保障、心理疏导、家庭监护支持以及扶贫等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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