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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2023年已有这些公司因涉嫌传销被冻结资金!

发布时间:2023-05-11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财产保全是市监部门办理传销案件最重要的执法手段之一,也反映了市监部门与司法机关在打击传销工作中的配合协作。今年,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人员迅速行动、积极作为,各类传销案件和涉传类财产保全(冻结)的数量呈上升趋势。

  小编通过全网搜索和联系相关执法部门,了解到2023年以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部分案件,其中第一批的15起案件见下图:

  2023年涉传类财产保全案件盘点涉案企业


  盘点一:执法机构的特点

  1.执法机构的层级情况

  在统计的15起案件中,地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一级的申请人仅有一例,申请人为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占比93%,区县级市场监管局是涉传类财产保全案件的主要申请人。另外,在上述申请人中,没有省会城市和一线城市的执法机构。

  2.执法机构的地域特点

  相关涉案企业分布在深圳、辽宁、广州等多个省市,没有明显的地域聚集特征。但涉传类财产保全案件全部为异地跨区域执法,未出现本地执法部门对本辖区内企业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况。根据统计数据,2023年申请财产保全的执法机构主要分布在湖北、湖南、河北、山东、江西等五个省份。其中,湖北省6起案件,湖南省3起案件,河北省、山东省、江西省各2起案件。

  3、历年执法情况

  上述大部分执法机构曾在近几年申请过多起涉传类财产保全案件。据不完全统计,2020年至2023年,湖北省宜城市市场监管局申请过6起涉传类财产保全案件,山东省沂源县市场监管局查办过5起相关案件,湖南省桃源县市场监管局查办过类似案件4起。表明上述市监局在打击传销工作中执法力度大、频率高、执法实战经验丰富,与人民法院的协同合作非常紧密。

  盘点二:涉案企业特点

  1. 涉案企业的类型

  根据统计数据,在15起案件中,新业态占比达50%,注册地多分布在广州、深圳、苏州、宁波等经济发达地区,经营模式以微商、社交电商为主。其他涉案主体的奖金制度多以动态加静态为主,有比较明显的直推奖和分红。其中,涉案企业为直销企业的有1起,涉案主体为辽宁未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企业涉案频次

  在15起案件中,有不少涉案企业曾多次因涉传被冻结资金。

  (1)2022年8月,母婴品牌百诺恩运营方及其关联公司万邦(汕头)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万邦化妆品有限公司、万邦(汕头保税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涉嫌传销被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冻结账户资金1.055亿元,时隔半年,上述企业再次被东明县人民法院追加冻结5500万。

  (2)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素问科技(大连)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案中,被冻结的联服(辽宁)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曾在2021年4月22日因北京经道堂涉嫌传销案件,作为关联企业被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裁定冻结。

  (3)浙江神首公司除了被湖北省宜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以外,还于2022年被河北省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冻结相关账号。歌曼丽(苏州)大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4月份被湖北省沙洋县市场监管局冻结资金账户,湖南省市场监管局近期也对该公司进行查处。

  盘点三:涉案金额特点

  根据统计数据,在明确标的金额的11起案件中,申请被冻结的资金差距较大,被保全金额最低为527万元(辽宁泸液实业有限公司),最高为1.6亿元(浙江神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1亿元之间的占比为46.67%,标的金额在0~1000万元范围内的案件有2起,在1亿元以上的案件有2起。应当注意的是,虽然非诉财产保全案件对保全金额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执法机构需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涉案金额,对保全金额进行合理设置。

  盘点四:涉案企业的案件进展

  根据全网舆情信息,被财产保全的15起案件中涉案企业对执法活动的态度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暴力抗法、极端“维权”

  据相关报道,继贵州指南针公司负责人因涉嫌传销被桃源县人民法院冻结资金1亿元后,指南针平台会员韩某、林某、沈某、邱某等人组织了部分会员通过对上级监管部门上访、煽动会员带汽油瓶上访、效仿跳崖扩大影响等多种极端方式进行“维权”,以表达对执法部门查处指南针公司的不满情绪。

  2.暂停经营活动,协助案件处理

  河南小唐蜜柜、辽宁泸液实业等多家企业在被财产保全后,选择暂停经营活动,按照相关程序委托律师进行案件处理。

  3.整改后,继续开展经营活动

  据了解,广州麦嘉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继2023年2月被财产保全后,对奖金制度进行调整后,持续开展经营活动。

  【写在最后】

  小编发现,上述统计的15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中,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有明确文书公布的仅有5起,其他10起案件信息并未在相关权威网站中公布,公布率仅33%。

  根据2016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对于其中未公示案件,小编也曾致电部分涉案企业及相关执法机构求证,暂时未得到明确回复,后续小编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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