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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立勤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因普通食品宣传“抗炎抗病毒”被处罚

发布时间:2021-08-01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近日,据信用中国显示,浙江立勤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被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2万元。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诸市监处﹝2021﹞540号显示,当事人浙江立勤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委托印刷厂印制了15000张立勤香榧油的宣传折页,印制费用每张0.50元,宣传折页中有以下内容:“《立勤香榧油》香榧籽油含有十多种脂肪酸,其中包括含量较高的亚油酸、油酸、棕榈酸和一种特殊的脂肪酸---金松酸。香榧籽油中不饱和脂肪酸的含量高达88.35%,金松酸是香榧籽油的特征脂肪酸(含量高达9.3%-12.8%),是橄榄油、茶籽油等其它木本植物油所没有的!研究表明金松酸可以达到明显的抗炎抗病毒提高免疫力的效果,具有调节血脂、预防动脉粥样硬化、促进新陈代谢的生理活性。

  金松酸是一种功能性脂肪酸,能够溶解多种脂溶性维生素,达到显著抗氧化从而起到抗击衰老的作用。香榧油中的亚油酸和亚麻酸可以促进胎儿神经系统的发育,是儿童生长发育过程中的必需品。对于中老年人而言,香榧油可以更好地清除人体内多余的胆固醇以及甘油三酯等物质,预防老年痴呆,其保健效果十分可观。总的来说,香榧籽油是迄今为止所发现的油脂中最适合人体营养的油脂,其营养价值远远超过被称为‘人类健康之油’橄榄油,毫不夸张地说,香榧籽油的营养和保健作用是其它食用油无法比拟的。”

  当事人从2021年4月1日起通过免费发放宣传折页或将宣传折页附于礼盒内的方式为其生产的立勤香榧油进行广告宣传。立勤香榧油为普通预包装食品,产品执行标准:Q/ZLQ0001S-2020,油瓶的标签上标有:立勤香榧油;浙江立勤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产品名称:立勤香榧油;配料:香榧仁;产品执行标准:Q/ZLQ0001S-2020;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833068100055等内容。截止2021年4月27日被本局查获,共计广告费用7500元,违法经营额6000元。

  当事人在广告中宣传“香榧籽油中不饱和脂肪酸的含量高达88.35%,金松酸是香榧籽油的特征脂肪酸(含量高达9.3%-12.8%)”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之规定,属于在广告中使用未表明出处的数据的行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当事人在普通食品广告中宣传“预防老年痴呆,其保健效果十分可观”等保健功能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保健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广告不得宣传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之规定,属于普通食品宣传具有保健功能的行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当事人在普通食品广告中宣传“抗炎抗病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之规定,属于普通食品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的行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当事人宣传“香榧籽油是迄今为止所发现的油脂中最适合人体营养的油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之规定,属于使用绝对化用语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 当事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多个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从一重原则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建议减轻处罚如下: 罚款20000元。

  据企查查显示,浙江立勤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14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杨忠担任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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