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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微拍堂三宗违法遭罚135万 引人误解虚假宣传

发布时间:2021-08-21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2日讯(记者 何潇 马先震) 日前,信用中国网站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市监罚处﹝2021﹞7201号)显示,杭州微拍堂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存在以下三宗违法事实。

  一是当事人在华夏评级币销售活动总结宣传文案中,使用“24小时线上拍卖”、“打造古钱放心拍卖场”等字样,使消费者误以为举办的是经过拍卖许可的拍卖活动,而实质是其提供交易的媒介,让平台内经营者独立开展以竞价方式的在线交易。当事人在宣传中声称“当天活动成交额突破265万”,而实际成交额为727559元。

  二是3月24日,央视财经频道报道“微拍堂”平台内8家商家售假。该公司采取利用注册协议条款免责的方式逃避平台经营者主体审查责任,并放任平台内部分经营者利用虚假身份从事侵害消费者财产安全的经营活动,且巡检制度不完备,相应甄别能力与处理投诉举报能力与经营活动不匹配。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1月11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约谈,但至央视曝光时依然未按照约谈内容落实相关要求,放任平台内商家以低价方式吸引消费者购买假冒商品,且同类投诉举报大量存在。

  三是根据“公平在线”监测结果,发现当事人未在首页或显著位置公示其自身营业执照;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对自营、非自营商品作显著区分。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一是当事人为提升平台品牌形象,总结宣传文案中对“华夏评级百万大拍”活动中的竞价交易模式和交易成交金额作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引人误解虚假宣传”的行为。

  二是当事人明知平台内经营者有低价销售假冒商品,使消费者误以为购买到真实商品的欺诈行为,却未采取必要措施,未尽到资格审查与消费者交易安全保障义务。违反《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明知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违法行为。

  三是当事人未在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其链接,违反《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电子商务平台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标注自营商品字样,违反《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平台经营者未在显著位置区分标明自营业务的违法行为。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议,上述引人误解虚假宣传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罚款人民币75万元;上述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行为,依据《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十日内改正,并处罚款计人民币50万元;上述平台经营者其他违法行为,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十日内改正,并处罚款计人民币5万元,依据《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十日内改正,并处罚款计人民币5万元。合并共计处罚款人民币135万元。上述处罚决定日期为2021年7月1日。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杭州微拍堂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是一个社交类C2C拍卖平台,通过移动互联网技术,致力于为用户提供交流分享、商品购买的平台。该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18日,注册资本为168.6358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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