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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农商行违法遭罚100万 票据业务责任人遭终身禁入

发布时间:2021-09-13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中国经济网北京96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93日披露了贵州银保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贵银保监罚决字〔202147号、48号,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贵阳农商行”)存在违规开展票据业务,票据业务贸易背景不真实,员工行为管理不力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谢凌皓为贵阳农商行违规开展票据业务问题的直接责任人。

  贵州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贵阳农商行罚款100万元,对谢凌皓处以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消息 ,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贵阳农商行违法遭罚100万 票据业务责任人遭终身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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