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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十九大土地新政策 迈入土地创富黄金五年

发布时间:2019-06-23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我国的农地制度特殊性导致农民土地的权能不完整,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和实现农村承包地的"三权分置"两个方面不断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逐步明晰土地产权,扩大土地权能。

(一)扎实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明晰土地产权

十八大以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取得长足进展,为实现"长久不变"打下坚实的基础。早在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就明确提出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并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那么"长久不变"的内涵是什么?怎样实现"长久不变"?这些都是政策上没有明确从而导致理论界争论不休的问题。确权赋能的方式能够有效地夯实土地承包关系的"长久不变",是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大创新。从2009年开始,中央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采取一村一组、整乡整镇、整县推进和整省试点等方式稳步推进。表1对十八大以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政策进行了梳理。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在完善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了时间上的具体要求,即用五年的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形式进行了说明,即可以确权确地,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2014年11月,中办和国办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并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相关原则进行了说明,提出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确权到户到地,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扩大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整省推进试点范围,并明确了确权方式,即总体上确权到户,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需要严格掌握。为了进一步贯彻2015年一号文件精神,2015年2月农业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在2009年开始的1998个县试点的基础上,从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总体要求、把握政策原则、抓好重点任务和加强组织领导等五个方面对2015年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截至2015年底,全国2246个县(市、区)开展了土地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涉及2.3万个乡镇、36万个村,已完成实测耕地面积5亿亩,完成确权登记面积近3亿亩,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521.91万份。根据农业部统计的结果,2015年底全国家庭农场登记数已超过87万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已超过150万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个数已超过12万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逐步发展成为现代农业建设的生力军。这一成效的取得,与确权、颁证工作不无关系。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也进一步强调继续扩大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整省推进试点工作,计划到2020年基本完成土地等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十八大以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相关政策梳理

年份 文件名称 政策内容

2013年 《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 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抓紧研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从而实现现有土地 承包关系稳定和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

2014年 《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 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 抓紧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靠农民群众主协商的方式解决确权工作中遇到的闲难和问题,可采取确权确地和确权确股不确地的两种方式,将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给予补助。

2014年 《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 建立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土地承包经 营权登记制度。确权登记原则上要求确权到户到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

2015年 《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 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重点是抓紧抓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扩大整省推进试点范围,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

2015年 《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 继续扩大试点范围,再选择9个省、自治区开展整省试点工作,其他省市自治区根据自身情况,扩大开展以县为单位的整体试点工作。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核心是确权,重点在登记,关键在权属调查。

2016年 《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 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 到2020年基本完成土地等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确权登记颁证,继续扩大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整省推进试点。

(二)实现农村承包地的"三权分置",扩大农村土地权能

自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土地流转速度大大加快,而流转的仅仅是农户对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并不是把承包权一同流转。因此,客观上要求中央出台农村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的政策。表2对十八大以来农村土地承包地三权分置的相关政策进行了梳理。

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完善"三权分置"办法,明确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具体规定。依法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扎实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开展。

2013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视察了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土地流转交易情况进行了解,提出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应该分置的设想。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正式提出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政策这一政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不仅使农民的土地流转没有了失地的后顾之忧,也可以赋予了经营权更多的权能。同时,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也进一步提出要赋予农民对承包地的各项权能,允许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担保。2015年8月24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功能,并建立健全抵押物处置机制和配套措施,进一步落实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意见》的颁布标志着长期被压抑的农村产权这一"沉睡的资本"终于被唤醒,广大农民终于有了可以到银行进行抵押贷款的物品,这对于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具有重大意义。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也进一步明确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指导方针,提出了完善"三权分置"办法,依法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十八大以来农村承包土地三权分置的相关政策梳理

年份 文件名称 政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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