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爱技术网-河南网站建设-上海网站建设-SEO优化-网络营销-SEO三人行

  • 专注网站建设 服务热线: 13061801310

当前位置:我爱技术网 > 新闻信息 > 正文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西省汾河保护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发布时间:2021-12-30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二次审议了《山西省汾河保护条例(草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草案进行了修改,拟提交2022年1月召开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为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群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发送电子邮件至fgyc211@163.com;

2.寄信至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地址:太原市迎泽大街319号

邮编:030073

信封上请注明“山西省汾河保护条例”征集意见。

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21年12月30日。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2月15日

征求意见稿

山西省汾河保护条例(草案)

(2022年1月 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汾河流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实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障生态安全,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流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汾河流域开展生态保护和修复,以及汾河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汾河流域,是指由汾河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以及出露带在流域范围内的岩溶泉域、跨流域向汾河补水的水源和输水工程沿线管理范围所涉及的忻州市、太原市、晋中市、吕梁市、临汾市、运城市、阳泉市、长治市、晋城市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第三条汾河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筹协调、科学规划,量水而行、节水为重,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协同保护、系统治理。

第四条汾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汾河保护负主要责任。保护责任纳入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考核范围。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汾河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督促检查汾河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建立汾河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统一指导、统筹协调汾河保护工作。

汾河流域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污染防治、河道整治与管理、水旱灾害防御、生态保护和修复、推动高质量发展等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行政、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和草原、能源、应急、文化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汾河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汾河流域实行河(湖)长制。

各级河(湖)长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执法监管等工作。

第七条 汾河流域内相关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在地方立法、规划编制、监督执法等方面建立协作机制,协同推进汾河流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高质量发展。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汾河流域水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生态保护和修复等标准体系。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汾河流域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状况调查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并向社会公布汾河流域自然资源状况。

汾河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定期对汾河流域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和评价。

第十条汾河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汾河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和法治意识。

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保志愿者开展多种形式的汾河保护宣传活动,营造汾河流域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汾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宣传教育,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对在汾河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十二条汾河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汾河保护有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规划、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规划、流域产业发展规划等规划。

第十三条汾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产业发展规划,将节水、节能、节地、资源综合利用、可再生能源项目列为重点发展领域,采取措施发展低水耗、低能耗、高附加值的产业。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汾河流域水资源超载地区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超载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资源超载治理方案,综合采取节水、水源置换、产业结构调整、农业结构调整等措施,实施综合治理。

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的要求,在汾河源头至太原市尖草坪区三给村干流河岸两侧各3公里范围、三给村以下干流河岸两侧各2公里范围内划定重点排污控制区;在重点排污控制区内应当规定限制和禁止建设的产业清单、禁止排放水污染物和执行更严格污染物排放要求的行业清单。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汾河流域水旱灾害防御基础能力提升建设,建立完善各级水旱灾害防御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推进汾河流域控制性水工程、标准化堤防、河道控导工程和蓄滞洪区建设;实施规划治导线范围、堤防、堤外二十米管控,以及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山洪灾害防治等措施。

第十七条 在汾河流域河(湖)管理范围内,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设拦河、跨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法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二)建设项目、农用地等占用河湖管理范围内的河道、滩涂的,应当限期退出;

(三)未经批准不得在河(湖)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采石、打井、取土、爆破等活动;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三章 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第十八条汾河流域水资源利用,应当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并统筹农业、工业用水等需要,实施深度节水。

第十九条汾河流域水资源实行水量的统一分配与调度。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统筹当地水和外调水、常规水和非常规水、区域用水状况和节水水平的基础上,制定汾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汾河流域严格限制地下水开采。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划定汾河流域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并编制汾河流域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取用地下水,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转载请标注:我爱技术网——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西省汾河保护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