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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店主开专卖假冒奢侈品的网店,因此被判在淘宝首页上道歉

发布时间:2019-08-12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早在2014年,1990年出生的宋某和比自己小一岁的安徽老乡黄某一起,在淘宝网上注册了一家“阿组外贸”网店,专门销售奢侈品服装、服饰等产品。但是他们卖的“古奇”“普拉达”“博柏利”“菲拉格慕”“范思哲”“爱马仕”“香奈儿”等奢侈品牌商品,都是假冒产品。


  据查,在2014年5月至2015年6月期间,两人通过网店销售假冒奢侈品牌商品的销售金额达19万余元。为此,去年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起诉了宋某、黄某。
 

  淘宝要求判令宋、黄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19万元;判令两被告向淘宝书面道歉,并由淘宝在淘宝网首页()上显著位置连续刊登10日;还要求判令两被告赔偿淘宝合理支出的律师费损失1万元。


  但宋某、黄某辩解说,他们在淘宝网上售假的行为属实,也因此接受刑事处罚,愿意为此向淘宝道歉。但认为淘宝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两被告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承担。


  原来,在2016年2月,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宋某、黄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两年4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承办法官认为,两被告明知淘宝网不允许出售假货,仍在淘宝网上通过注册的网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仅侵害了被假冒注册商标的知识产权,同时在客观上降低了公众对淘宝网销售产品的信赖和对淘宝网整体的评价,对淘宝网的商誉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并且,原告为案件诉讼支出的律师费损失,属于原告因被告侵权产生的合理损失,法院予以支持。
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其他损失金额19万元,综合考虑两被告已为自己的侵权行为受到了刑事处罚,酌情确定两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1万元。


  据此,法院判决:宋某、黄某赔偿淘宝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同时,宋某、黄某要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淘宝书面赔礼道歉(内容需由法院审定),并由淘宝道歉内容在淘宝网()予以刊登;


  另宋某、黄某需赔偿淘宝律师费损失人民币1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法官提醒:网购在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不法分子牟利提供了渠道。消费者在购买品牌商品时一定要擦亮眼睛,仔细分辨,切勿因贪图小利而为假货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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