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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忽悠式回購”專家建議加大處罰力度

发布时间:2019-08-29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防范“忽悠式回購”專家建議加大處罰力度

“有的是說了不做,或者是方案本身就有問題,或者是沒有做到位。”東北証券研究總監付立春以此總結此前出現的一些“忽悠式回購”的現象。他建議,未來可以從回購規則和信披規則兩方面入手,進一步完善相應的規定制度,對不規范、不到位的行為採取包括公示在內的措施。

防范“忽悠式回購”一直是監管的重點之一。証監會此前曾明確表示,將加大監管執法力度,依法嚴厲查處利用股份回購實施內幕交易、操縱市場、信息披露違法、“利益輸送”、“忽悠式回購”等違法違規行為,切實維護上市公司股份回購市場秩序,發揮股份回購制度積極作用,促進資本市場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公開資料顯示,針對有公司控股股東等在回購報告書披露后進行多次減持及遲遲不進行回購的現象,交易所曾對相關公司下發關注函,詢問回購計劃是否真實、是否利用回購信息炒作股價以配合控股股東、董監高減持。

新時代証券首席經濟學家潘向東認為,有些上市公司股價下跌導致股東股票質押風險加大,為了穩定股價、緩解股票質押風險,上市公司通過回購來穩定股價,等待股價穩定之后又以各種理由停止回購。“忽悠式回購”存在的關鍵問題在於,沒有正當理由停止回購,監管部門應該細化回購的相關法律法規,就回購理由、資金來源以及停止回購的理由加強監管,特別是對於停止回購,應該審查上市公司的說明理由是否充分,限制不合理的停止回購。同時也要加大處罰力度,加大“忽悠式回購”的成本,保護投資者權益。

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証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表示,回購是一種市場行為。一旦決定和公布回購計劃后,除了一些特殊情況使計劃“流產”以外,一般都要按計劃來實施。他建議,可以更多的靠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投資者來進行約束。

蘇寧金融研究院特約研究員何南野對《証券日報》記者表示,一方面,監管部門應對回購后股價出現持續拉升的公司進行持續的監控和問詢,要求其充分披露信息,以盡量減少回購對投資的誤導。另一方面,應要求上市公司在進行股份回購時,具有充實的理由,並得到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的認可,履行充分的信息披露,減少信息的不對稱情況。

投資者如何規避相應風險?何南野認為,對於投資者而言,首先,應判斷這個公司是不是一家質地優良的公司。如果質地優良,控股股東和管理層回購,有可能是因為股價較低﹔如果質地較差,則要警惕存在“忽悠式回購”的風險。其次,應充分判斷回購的理由,了解回購的動機,盡量投資有真實回購需求的公司,如公司准備將回購的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股權激勵,或公司准備將回購的股份用於未來可轉債的轉股等。(見習記者宓迪)

(責編:栗翹楚、楊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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