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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点名医美四大问题 多地公布执法案例

发布时间:2022-08-11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中国整形美容协会新闻中心

  医美视界——因医美人而生,与医美人同行!

  8月2日,中消协发布2022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根据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统计,2022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共受理消费者投诉551,780件,同比增长5.71%。在分析中,关于医美的消费被特别关注,医美人必须重视起来,杜绝违法违规事件的发生。

  中消协发布的相关数据统计

  分析指出,医美安全引人关注。一些无良商家在利益驱使下,通过制造和贩卖容貌焦虑,凭空制造需求“收割”消费者。该领域营销乱象多、投诉多、机构执业标准和行为规范亟待加强等一系列问题值得关注。

  一是虚假宣传夸大功效。如部分美容机构通过虚假广告、编造用户评价等形式夸大美容效果,欺骗、误导消费者。

  二是模糊定价违规收费。部分经营者事先不明确告知消费者费用标准,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如烫发按头皮“分区”收费、纹眉按“根”收费等。

  三是医疗美容安全堪忧。部分美容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诊疗范围,一些从业人员无相关资质违规营业,造成消费者伤害。

  四是免费体验诱导消费。一些美容机构以免费体验为由招揽客户,诱导消费者购买其产品和服务。消费者以为自己遇到了“馅饼”,殊不知已经掉入了商家的“陷阱”。并且常常因无法证实商家存在强制消费行为或欺诈行为,只能选择吃“哑巴亏”。

中消协的数据发布让医美再被热点关注

  中国消费者协会分析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对医疗美容服务机构、主诊医师、护理人员资质等都有严格规定,并根据医疗美容项目的技术难度、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程度,对医疗美容项目实行分级准入管理。

  在实施治疗前,执业医师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但在实践中,一些医美机构、从业人员违规行为仍然多发。

  中消协建议,相关政府部门进一步加强监管,从严惩治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督促医美行业从业者严格依法规范自身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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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地公布医美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虚假广告、利用患者名义与形象、广告内容无科学依据并涉及迷信、用虚假荣誉称号进行宣传、使用失效医疗器械、发布医疗用毒性药品广告……最近,温州、北京、青岛、深圳、川渝等地有医疗美容机构因上述原因,被狠抓严查!最高罚款达50万!

  用虚假称号宣传被罚3.6万

  4月22日,根据上级工作要求,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青岛华某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文化墙以及灯箱展台区宣传“华某连续3年斩获‘全国十大吸脂名院’称号、张院长连续3年蝉联‘吸脂项目全国销量冠军’称号”等内容涉嫌虚假广告宣传。

今年5月就有医美机构因为医生的个人宣传不当被罚20万元

  青岛华某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华某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处以36000元罚款。

  用患者形象做广告被罚1.3万元

  2021年4月份,温州龙湾某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网络广告。广告内容称,该公司汇集来自韩国、美国、德国及北京、上海、广州等地近百位国际一流整形美容专家,构建国内首屈一指的全球医生资源库,相关技术在同行保持绝对的领先位置。经查,上述内容除了卫生技术人员外,其余文字描述与实际情况不符。同年6月18日,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的直播间发布直播网络广告,内容含有三份患者术前术后对比的照片。

  当事人未经审查在其微信公众号及直播间上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卫生技术人员图片的网络广告,在其微信直播间发布含有患者术前术后对比的图片,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相关规定(属于利用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违法行为);发布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内容的医疗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龙湾市监部门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3000元。

  用迷信内容做广告被罚20.02万元

  近日,北京彤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北京市市监局罚款20.02万元。

  处罚理由为:北京彤某医疗美容门诊部在其经营场所设立“医用冷敷贴”易拉宝广告,该医用冷敷贴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该医疗器械广告未经过审查。该易拉宝广告费用为100元;

面相学和风水说是常见的营销手段,网上不乏秘籍出售

  北京彤某医疗美容门诊部在其网店对“激光点痣/淡化色素/二氧化碳点阵激光”医疗美容项目广告内容有:“为什么一定要祛痣”,“痣是表皮真皮内黑色素细胞增多引起的皮肤表现。如体积大、数量多,位置太明显,都会影响脸部美观,从面相学来说,痣有吉凶之分,凶痣会影响命运,包括婚姻、事业、财运等,为避免厄运,被认为凶痣者,须设法点除”,“去痣,不仅要考虑美观,还要考虑运势”等。

  经核实,上述广告内容由北京彤某医疗美容门诊部编辑发布,无科学依据,涉及迷信。

  使用失效医疗器械被罚2万元

  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姿某医疗美容诊所因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深市监福处罚〔2022〕稽30号显示,该诊所被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监管局警告;没收非法财物;罚款20000元。处罚事由为:医疗器械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发布医疗用毒性药品广告被罚50万

  8月1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重庆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曝光了今年两地查处的部分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发现,医疗美容领域是虚假违法广告的“重灾区”。此次曝光的典型案例中,近一半涉及此领域。

  成都天某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中,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点评发布含有“如果出现耐药的话,大家可以更换肉毒素品牌……”等内容广告,并使用患者手术前后的效果对比图。经查,肉毒素为医疗用毒性药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发布医疗用毒性药品广告,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另查明,当事人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发布医疗广告,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2022年3月,武侯区市场监管局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50万元。

  重庆郑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中,当事人通过某电商平台网店网页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含有“看看今天的案例,术前小姐姐双目无神,缺少朝气感,她说每次合照的……这下术后终于可以大大方方地拍照了”等内容,利用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2022年6月,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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