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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猴菇”状告“猴头菇”,索赔72万

发布时间:2022-09-11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商标侵权索赔又起风波。近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一则《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法律文书》,牵出东莞市中膳堂食品有限公司侵害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猴菇”商标权的纠纷。

  中膳堂公司称,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的“猴头菇”标识并非商标性使用,只是表明饼干的成分,没有攀附江中食疗公司声誉的主观意图,目的在于吸引消费者,并未侵害“猴姑”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猴头菇”本身是一种食用菌名称,是一般人所熟知的通用名称。中膳堂公司表示,自己用非常醒目的方式在包装上多次标注了“中膳堂”商标。一审过程中,法院认定中膳堂公司使用的“猴头菇”标识与案涉商标构成商标近似,没有事实依据,且与确定“猴姑”商标有效的判决矛盾。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单独标注“猴头菇”标识与事实不符,认为应主动避让“猴姑”,且对“猴头菇”标识的使用超出必要限度,有违法律规定。此外,中膳堂公司对一审判决赔偿30万元的金额也不服,于是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对此,江中食疗公司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表示涉案商品除了猴头菇还有大麦粉等原料,中膳堂公司突出标明猴头菇是攀附商誉。猴头菇是一种菌类名称,并不是饼干的通用名称。江中食疗公司诉求赔偿损失共计72万,一审判决适用法定赔偿没有超出范围。

  二审法院认为,中膳堂公司生产的饼干在外包装的中心位置突出使用了大号“猴头菇”三字,与江中食疗公司注册商标相比,在字形、读音、含义方面构成近似。中膳堂公司称这种标注方式只是表明饼干的成分,但结合其使用“猴头菇”文字的位置、字体大小等,与通常在产品外包装配料表处标注成分的方式截然不同,与其同时标注的自有“中膳堂”商标相比,“猴头菇”三字在所占比例、位置等方面更为突出,超出了描述产品成分的必要限度,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性使用。而江中食疗公司的“猴姑”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作为同是从事饼干生产的经营主体,中膳堂公司应主动避让使用。然而中膳堂公司在商标相同的商品上,突出使用近似标识,主观上明显具有攀他人商誉的故意,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中膳堂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损害赔偿的具体金额,一审法院适用法定赔偿,综合考虑权利、行为、过错、后果、因果关系等因素,合理确定的赔偿金额,并未超出江中食疗公司的诉请范围,体现了填平和补偿为主的原则,中膳堂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维持原判。

  工商信息显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原为江中集团旗下全资子公司。2017年,晟道投资投控江中食疗,成为第一大股东。江中猴姑饼干是该公司的知名产品之一。据介绍,2014年12月14日,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为其研制出的“猴姑饼干”申请到相关商标。2016年12月27日,江中制药集团与江中食疗公司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将“猴菇”商标转让给江中食疗公司。江中食疗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显示,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31日,江中“猴姑”饼干销售收入为3.57亿元;2014年6月至2015年2月28日,江中“猴姑”饼干销售收入为5.7亿元。表示江中“猴姑”商品获得市场认可,猴头菇饼干或猴姑饼干已与江中集团形成了唯一、稳固的联系。

  针对“猴菇”商标被侵犯的现象,江中食疗公司多次维权。天眼查信息显示,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共涉及446件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并在其中多数作为原告。而对此,也有行业人士质疑江中食疗诉讼行为系“滥诉”。

  来源:世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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