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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邻水农商行一支行多宗违法遭罚 贷款资金被挪用

发布时间:2019-10-11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今日公布的广安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广安银保监罚决字〔2019〕11、12号)显示,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街支行(以下简称“邻水农商行胜利街支行”)存在贷前调查未尽职,未认真核实相关申贷资料及借款用途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贷款资金被挪用,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行为,当事人袁翥对上述行为负直接责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安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及第四十八条规定,作出对邻水农商行胜利街支行罚款人民币25万元、对当事人袁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7万元的决定。

  中国经济网记者通过天眼查查询发现,邻水农商行胜利街支行成立于2008年4月24日,主要负责人为王勃然,于2016年9月7日由“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胜利街信用社”更名为现有名称。

  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7月13日,注册资本2.54亿元,江勇为法人代表兼董事长,第一大股东为广安金山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持股比例8.47%。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四川邻水农商行一支行多宗违法遭罚 贷款资金被挪用

四川邻水农商行一支行多宗违法遭罚 贷款资金被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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