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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个人破产案”传递哪些信息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有何影响

发布时间:2019-10-17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上周,温州中院联合平阳县法院,通报了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情况,随即引发各界对个人破产制度的关注与讨论。

  据悉,在该案中,债务人蔡某系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经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其应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调查发现,蔡某仅持有公司1%的股权(实际出资额5800元)。其资产包括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及零星存款,蔡某及其配偶每月收入约8000元。此外,蔡某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医疗费用花销巨大,且其孩子正在上大学,家庭收入长期入不敷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

  9月24日,平阳县法院主持召开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最终,债权人同意蔡某提出的清偿方案,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蔡某还承诺,在履行完毕之日起6年内,如果他的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

  温州中院工作人员表示,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

  此案一出,舆论反映强烈。有观点认为,该案保障了债务人基本生存权利,避免了债务人因困顿而走上绝路,也得到了债权人的认可,体现了司法的人性化。也有观点对此表示出担忧,在相关制度不健全、诚实守信意识仍欠缺的情况下,债务人可能借此恶意逃避债务。

  对此,经办该案的平阳县法院工作人员表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保护的是“诚信而不幸”的人,不是老赖,法院还会采取举措严格把关防范逃废债行为,不让债务人“钻空子”。

  据了解,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还没有“个人破产”的概念,但“个人破产”的情况大量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全国“执行不能”案件占执行案件总量的40%左右。尤其是一些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案件,被执行人财力有限,确无清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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