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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吉林市分行违法遭罚2250万 原分行长遭警告

发布时间:2019-10-21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1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吉林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吉市银保监罚决字〔2019〕3号、4号、5号、6号)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存在违规融入同业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吉林银保监分局对其处以罚款2250万元。

  刘继良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违规融入同业资金等负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吉林银保监分局对其警告,罚款5万元。

  赵春雷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违规融入同业资金等负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吉林银保监分局对其作出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决定。

  刘博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违规融入同业资金负承办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吉林银保监分局对其作出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国经济网查询发现,刘继良为原中国银行吉林市分行行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处罚原文:

中国银行吉林市分行违法遭罚2250万 原分行长遭警告

中国银行吉林市分行违法遭罚2250万 原分行长遭警告

中国银行吉林市分行违法遭罚2250万 原分行长遭警告

中国银行吉林市分行违法遭罚2250万 原分行长遭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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