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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查处今年首例“二次酒驾” 吊销驾照

发布时间:2019-11-11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桂林红豆网-南国早报讯(记者唐晓燕)一次酒驾已被记录在案,又心存侥幸酒后上路者,“二次酒驾”将面临更严重的处罚。1月下旬,桂林公安交警部门在集中查处酒驾醉驾的整治行动中,两名驾驶员因“二次酒驾”被查处,其中一人因第二次系醉酒驾驶,除面临吊销驾驶证外,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月18日晚,一辆行驶在桂林市桃花江路上的蓝色小车被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秀峰大队民警拦停,对驾驶员进行酒精检测。驾驶员石某先是双手合十求交警放他一马,接着又假装打电话想要逃离检查点,被民警当场制止。

而在随后的酒精测试中,石某含着吹气管不吹气,并突然大声哭起来,称自己很后悔,本来叫了代驾,没等人来就心存侥幸开车上了路。最终,民警将石某带到医院进行了血液检查。1月23日下午,医院检测结果显示,石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67.78mg/100m,达到醉驾标准。民警查询得知,石某曾于2017年9月因酒后驾驶在红岭路被交警查获,此次醉驾的违法行为属于“二次酒驾”。这是桂林交警部门今年查处的首例“二次酒驾”。

1月27日,记者从交警部门了解到,石某“二次酒驾”且第二次是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石某除了将面临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的处罚外,还因涉嫌危险驾驶,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统计,2018年,桂林交警部门在市区共查处13起“二次酒驾”;今年1月至今,查获两起“二次酒驾”。民警告诉记者,“大部分驾驶员并不清楚‘二次酒驾’的后果,以为与酒驾处罚一样。其实,酒后驾驶一旦被查处,其违法行为将会终生记录。即使经学习重新恢复驾驶资格,但无论何时何地,再次饮酒驾驶均属于‘二次酒驾’。吊销驾驶证后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此前的酒驾违法信息也不会消除。”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如果涉嫌醉驾,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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