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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康威视: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所涉事项的独立

发布时间:2019-12-03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所涉事项的独立意见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7月19日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阅读相关会议资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经讨论,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和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要求,我们对公司截至2019年6月30日的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了解,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对于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进行担保的情况。 应项目业主要求,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对重庆海康威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签署的“平安重庆 应急联动防控体系数字化建设工程”中的41个区县建设项目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同时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的上述连带责任担保事宜提供反担保。 2、对于报告期内的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我们查验了报告期内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或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经核查,公司严格遵循了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存在资金被占用及违规担保行为,有效保障了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公司部分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 相关事项发表意见情况如下: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要求。新会计政策的执行可以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表决程序及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上,同意本次公司的部分会计政策变更。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程天纵、陆建忠、王志东、洪天峰 2019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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