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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履职不力,呼和浩特卫健委主任被免职

发布时间:2020-02-13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呼和浩特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始终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作为检验初心使命、体现责任担当的试金石和磨刀石,切实把疫情防控各项工作抓紧抓严抓细抓实抓到位。

  一、赛罕区政府、金桥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失职失责问题。

  针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赛罕区政府落实《呼和浩特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1号公告》不力,政治敏锐性不高,对疫情严重性认识不足,主体责任缺失,责任压力传导递减,防控举措不严、不细、不实的问题;赛罕区纪委对疫情防控工作相关部署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的问题;金桥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以会议落实会议,对社区管理不严格,督促指导作用发挥不充分,网格化排查要求落实不到位,管控措施采取不及时,管控不力的问题;乌尼尔社区在明知九州通公司厂区内湖北籍人员聚居且流动性大的情况下,却未进行全面调查登记,未建立外来人员排查台账,数字不清,情况不明,工作责任不落实,失职失责,特别是在内蒙古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杨某等8人从湖北省重点疫区返呼后,未对重点人员做到有效防控的问题。经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研究,报请市委批准,决定对赛罕区政府、赛罕区纪委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对赛罕区政府副区长、区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副总指挥、区疫情防控工作督导领导小组组长云建国,赛罕区疫情防控工作督导领导小组副组长、区卫健委主任王在平2名同志进行诫勉谈话;责令金桥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张灵旺同志停职检查;给予金桥开发区管委会副处级干部、乌尼尔社区包联领导唐民艳同志党内警告处分;免去樊老虎金桥开发区管委会党群办主任、社区管理服务中心主任职务;免去刘宏伟金桥开发区管委会乌尼尔社区党支部书记职务。

  二、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呼和浩特市第二医院、赛罕区第二医院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履职不力问题

  (一)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赛罕区第二医院履行防控责任不力,相关防控措施落实不严、不细、不实,发热病症诊疗不规范的问题。

  2020年2月4日,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就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赛罕区第二医院对发热患者重视不够,防控意识不强,诊疗不规范,造成疫情扩散和严重社会影响问题进行了全区通报。按照自治区纪委监委和市委要求,市纪委监委立即成立调查组,对该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调查。经调查核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林某某在确诊前,曾因发热于2020年1月25日至1月31日期间,先后多次赴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和赛罕区第二医院就诊,两家医院接诊医生每次均询问林某某是否有武汉旅居史,林某某回答曾去过沈阳。两家医院未能充分认识到当前疫情防控形势的严峻性,接诊医生对于林某某的发热症状及肺部感染情况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在未彻底查明其病因的情况下,均以普通呼吸道感染或肺炎予以检查治疗,致使林某某在携带病毒状态下7天内反复辗转就诊,未得到及时收治。期间,林某某与多人外出聚餐、密切接触,导致其中1人被确诊感染,多名医护人员和密切接触者被隔离,造成了疫情的扩散和严重的社会影响。经市纪委监委研究决定并报市委同意,给予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成员、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党委书记、院长李恒善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成员职务;给予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党委副书记、纪检书记王志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副院长杨海平(非中共党员、聘任制)记过处分,解聘副院长;对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副主任马国栋,接诊医生李利香、翟晓菁、金智敏的问题,责成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和市第一医院党委严肃处理。对赛罕区第二医院院长李燕批评教育;给予赛罕区第二医院副院长闫军党内警告处分;对赛罕区第二医院接诊医生郭桂林的问题,责成赛罕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和赛罕区第二医院严肃处理。

  (二)呼和浩特市第二医院落实疫情防控责任不力的问题。

  1月25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的密切接触者曾某,与其父母一同由新城区疾控中心救护车送至市第二医院就诊。1月28日,曾某的父母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并被转至内蒙古自治区第四医院进行治疗,曾某则继续在呼和浩特市第二医院住院观察。期间,曾某两次核酸检测均为阴性,后经专家会诊,可解除医院医学观察。呼和浩特市第二医院在未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市防控指挥部请示报告的情况下,于1月30日自行决定解除曾某的医院医学观察,改为居家隔离留观。在决定曾某出院居家留观后,呼和浩特市第二医院未及时与曾某居住地的疾控中心进行对接,而是要求曾某个人与疾控中心联系救护车,在救护车未到达医院的情况下,曾某独自在病房、门诊大厅、医院门口警卫处等待,导致曾某近4个小时未得到有效管控。同时,调查中还发现呼和浩特市二医院未能严格落实市委关于重大事项报告的有关规定,对疫情防控期间的重大事项存在报告不及时、避重就轻等问题。经市纪委监委研究决定并报市委同意,给予呼和浩特市第二医院党总支副书记、院长李桂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呼和浩特市第二医院副院长王彩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副院长职务;责成呼和浩特市第二医院党总支加强内部管理,强化问题整改,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三)关于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履行疫情防控职责不力的问题。

  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全市医疗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对疫情防控的严峻性认识不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和市委的部署不力,统筹协调不全面,工作举措落实不到位,防控部署不严不细不实,在管理上存在漏洞,重大事项请示汇报不及时, 对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呼和浩特市第二医院、赛罕区第二医院等医疗机构在疫情防控中出现的严重问题负主要责任,给全市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了负面影响和被动局面。经市纪委监委研究决定并报市委同意,给予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书记云文清党内警告处分;免去冯小红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职务;给予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王兴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三、新城区新华东街街道办事处党工委疫情防控责任落实不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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