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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江军转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的违法行为

发布时间:2020-04-22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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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伊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肆虐着整个华夏大地,为了尽快控制疫情的蔓延和传播,武汉封城,各省也都相应的发布了一级响应,并制定相应的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和条例,来规范我们在疫情期间的外出和防控。但是,有一部分人仍然顶风作案,不顾疫情的危害性,枉视法律条文的权威,不断挑衅相应疫情管理工作的底线,产生了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这其中不免会有一些相应的违法行为,那到底哪些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哪些应当受到刑法处罚呢,下文将会根据具体情况,对行政处罚和刑罚的种类进行一个简单分析和说明,为各位考生在后期事业单位的备考学习中提供一些建议和指导。

行政处罚和刑罚都是对违法行为的一种制裁方式,但两者还是存在本质区别的。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由此可见,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本质上,行为人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可以知道行政处罚的种类有6种:(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刑罚的种类主要分为“五主四附”,即五个主刑,四个附加刑。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我国的主刑有五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是指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附加刑有四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由此可见,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政管理秩序行为,尚不构成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的制裁,主要有6种。而刑罚是对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的刑法制裁,主要有“五主四附”。其中需要特殊注意,行政处罚的种类中有:罚款、行政拘留;而刑罚的种类有:罚款、拘役。各位考生在后期复习时一定要注意区分这几点。

最后,结合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大背景下,我们要注意区分不同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反社会行政管理秩序,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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