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薅保险公司羊毛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

发布时间:2020-08-04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原标题:薅保险公司羊毛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

  6月9日南京警方通报破获了一起“利用航班延误骗保300多万元”的案件,经查证,2015年以来,犯罪嫌疑人李某(女,45岁,山东青岛人,曾从事航空服务类工作)多次伪造航班延误证明等材料,虚构航班延误事实,骗取巨额保险金。这个案件迅速引起了航空业、保险业和民法学界的广泛讨论。这个案子确实很有意思,也很典型。

  我在5年之前去保险公司调研的时候,就发现保险公司反映有很多人以团伙合作的形式,去策划这种骗取保险金的行为。他们有的利用航空公司的一些便利信息条件,有的是利用保险公司的一些信息条件,然后多人去买这种行业险,重复买,大量的去获取赔偿。这个现象其实很常见的,所以最近这段时间李某这个案件报道出来之后,引起了很多学者的关注,更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关注。

  首先,我从保险实务这个角度来分析。在6月12日之前,因为南京警方没有公布她伪造航班延误的一些材料,更多的人认为李某只是利用了保险公司的一些理赔漏洞。因为在实务中,保险公司的核保部门在核保的时候,包括核赔的时候都做不到非常严格,尤其是一些中小保险公司。这些保险公司只是在投保人投保的时候,根据投保人的身份证件信息进行承保。然后在核赔的时候,也不会要求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本人亲自或者以视频的方式来验证身份,直接就会把保险赔偿金打到指定账户里去。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说是投保人利用保险公司的规则漏洞来获取保险赔偿金的一种行为。从保险法角度来分析,保险合同属于最大诚信合同,所以它遵循的是最大诚信原则。此外,更为重要的一点是什么呢?保险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一种制度,它是集聚众多投保人的力量,然后来汇聚成保险基金,在真实的发生了保险事故的时候,在有人真实的遭受损失的时候来赔偿保险金。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李某的行为其实并不符合保险法分散危险和消化损失的基本精神。

  其次,本案中李某虚构保险标的的行为也值得探讨。本案中,航延险的保险标的是因为航班延误给被保险人所造成的这种时间上的损失或者是金钱上的损失,因为在现代社会中时间就是金钱。在这种情况下,李某属于用或者盗用了其他人的一些身份证件。由此,就会产生一个问题:实际上这些被盗用身份的人是没有遭受时间和金钱上的损失的。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不知道这个事实,而把保险赔偿金赔付给了李某,此时就可能存在李某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再次,现在讨论焦点可能就是在于这个欺诈到底是属于民事欺诈,还是属于上升到刑法层面的欺诈的问题,甚至构成刑事犯罪的程度。从保险法的角度分析,我更多的倾向于从李某利用这个行为谋取利益,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负面示范效应。因为在保险法领域,强调防止逆选择,防范道德风险。如果很多人都去利用规则漏洞,然后去大量的购买这种行业险,就会产生道德风险。所以在这个案件中,李某从2015年开始,从亲朋好友处要来20多个身份证号以及护照号,虚构不同身份购买机票,为了更具隐蔽性,李某每次购买机票都要用四五个身份,每个身份,最多购买30到40份航延险,李某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行为非常明显。

  实际上,之前我对保险公司调研就发现航延险的亏损是很严重的,有的保险公司一年会出现亏损十几个亿的情况。一些投保人,比较会抓住规则,利用这个规则漏洞去购买保险,然后利用保险公司核保核赔上的一些不严谨、不完善、不规范的地方来骗取保险金。

  所以从这个角度上讲,保险公司其实也有一定的责任。所以,如果是从保险法的角度来看的话,李某的行为确实是具有一定的欺诈性质。在6月12日南京警方进一步公布细节信息之前,在合同诈骗罪还是诈骗罪之间,我倾向于认定是诈骗罪。因为按照《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的要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李某盗用他人的身份证和护照信息订立合同,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不真实,这种情形下,保险合同本身就是无效的。

  最后,按照6月12日南京警方公布的材料来看,李某伪造了航班延误的材料,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这属于伪造保险事故。按照《刑法》第198条第3款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属于保险诈骗罪。所以,按照现行警方公布的材料,李某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很明确。此外,根据《刑法》的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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