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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18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很多大四学生都在忙着利用假期找工作。而广西某大学外语系四年级学生江莉却在忙着与昔日的男朋友打官司。近日,她起诉男朋友名誉侵权案在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开庭,两人在庭上“唇枪舌剑”,昔日的绵绵恋情已化为过眼烟云。

  女方:“他捏造事实侮辱我”

  据江莉自述,她与南宁市某中学老师郑南是2001年8月份在网上认识的。交往不久,郑南就对她展开了热烈的追求。后来,她发现郑南不很适合自己,便与他终止了交往。然而,郑南却对她痴心不改,纠缠不休,怎样躲避都躲不过他的骚扰,经常打电话哀求甚至威胁她的家人,搞得她全家不得安宁。郑南还叫家人给江莉打电话,责备她“扣留”郑南,不让他回去看望生病的母亲。2001年12月4日下午,江莉到学校找郑南,要求他一起向其家人说清事实。郑南不同意,双方又起争执,郑便动手打了江莉,致使其手脚受伤,而郑不但不送她去医院,反而打电话叫来自己的姐姐郑某、姐夫洪某洪某是某单位有一定职权的领导,与教育单位有一定的利害关系。洪某利用自己的身份地位向江莉所在学校的校领导、系领导、班主任反映情况,要求他们来把江莉领回去。江莉所在学校的有关老师和学生来到后,洪某对他们以及郑南所在学校的老师说,江莉作风不好,曾和郑南长期同居,缠着郑南不放,并说江莉在中学时就堕过胎;郑南的姐姐也说江莉与郑南同居,在郑的母亲生病时还“扣”了郑南6天,不让其回家看望母亲。

  江莉听学校的有关人员转述这些话后,差点晕倒。她认为,自己在中学时一直都是品行良好的学生,堕胎一事纯属子虚乌有。她在大学时是学生干部,工作有魄力,在老师和同学中享有很好的声誉,且她根本就不认识郑南的姐姐姐夫。而他们竟用这些谣言公然丑化她的人格,致使她的声誉受到严重损坏。

  江莉正处于实习考查评定阶段,事发后她的实习考查评定为全系最低分,她的身心受到了严重伤害,需到医院进行心理治疗,实习报告无法完成。由于实习评定分数太低,她不敢去参加双选会。她认为,郑南及其姐夫、姐姐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她的人身权、健康权、名誉权。于是,她决定起诉郑南以及其姐夫和姐姐,要求他们赔偿健康损失和精神损失5000多元,消除造成的不良影响,向她本人、父母所在学校的校领导、老师赔礼道歉。

  男方:“她确实跟我同居过”

  针对江莉的起诉,郑南辩解说,他们已经建立了恋爱关系,在相处的4个多月中,双方多次发生了性行为。这之前,江莉已不是处女了——她说过她曾经与两个男人有过性行为,堕过胎,心灵受到很大的伤害。他为此非常同情她,并尽能力去关心她,帮助她。

  然而,江莉却一点都不体谅他,要求他每天都去她的住所陪她吃饭,和她在一起,对他严加约束、限制。稍有不如意的地方,她就脾气暴躁,出言伤害他的自尊心,还动手打他。他曾把这些情况告诉过家人,所以家里人也知道江莉的事。

  由于经受不住江莉的喜怒无常,便向她提出分手,谁知她竟跑到学校来无理取闹,使他在学校的名誉受到损害。由于她赖着不走,为避免影响,他只能求助于自己的家人。他的姐姐,姐夫来到后,她也不听劝阻,继续闹事。家人就打电话叫她的校领导、老师来接她回去。当她学校的老师来到时,她早已离开了。他们要求老师教育她、帮助她、关心她。至于堕胎一事,根本没人提到,是她自己无中生有。因此,他认为他的行为正当、合法,对江莉并未造成侵权。

  第二被告:“我们只是传他人之言”

  郑南的姐夫和姐姐作为第二被告,他们认为,江莉在诉讼中隐瞒了一个重要事实——她和郑南有4个多月的恋爱关系,多次发生了性行为,而且此前已不是处女了。再说他们是向特定的对象——她的老师、校领导反映情况,并没有故意向社会上不特定对象广为传播。他们向老师反映的情况是从郑南处听来的,他们的转述没有夸大或缩小,不存在侵权的问题。

  同时,他们认为,江莉是在校学生,正处在接受教育阶段,其到别的学校去寻衅闹事,影响到学校的教学秩序。作为郑南的家人,他们如实向江莉的校领导、老师反映情况,叫他们把她领回校,有何不对?而且,江莉还是在校学生,就与郑南谈恋爱同居了,他们向老师反映情况,让他们教育、说服她,主观愿望是好的,并非恶意和故意贬损他人人格,因而不应构成侵权。

  对于这一名誉侵权官司,真是公说公有道,婆说婆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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