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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一男子撬20多辆车被擒 仅靠螺丝刀十秒开窗

发布时间:2020-09-25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现场

  被盗车旁现可疑身影

  昨日,记者在市南公安分局执法办案中心看到,福州南路的一处停车场周边监控记录下来犯罪嫌疑人撬车窗玻璃作案的整个过程。9月15日深夜11点42分,在这处停车场内,一名年轻男子出现在白色SUV周边,他先是围着被盗车辆转了两圈,随后打开手电筒查看车内情况,在确认作案目标后,开始观察周边情况。这时,一名保安刚好巡逻经过,该男子发现后快步离开,等保安走过后又绕回到被盗车辆,先是站在路边观察了十多分钟,有人经过,他就装作在路边小便。确定没人后,他便对这辆白色SUV下手了。

  作案

  撬车窗只用十几秒

  许多砸车贼都特别没有技术含量,用一块砖头砸破车窗实施盗窃,但该男子的盗窃技术则高明了很多。从监控视频中看到,他先从身上掏出一只白手套,再用螺丝刀轻轻地撬动车窗,十几秒的时间就把左前窗玻璃给撬了下来。他把玻璃搬到一边,再次对周围进行观察,确定没人才开始钻入车内盗窃,得手后迅速将包放入怀里,弯腰快速离开。从开始盗窃到得手离开,整个过程不到5分钟。“该犯罪嫌疑人非常狡猾,由于打开车门容易触发报警装置,他将身子钻进车窗里实施盗窃,从整个盗窃过程来看,该嫌疑人驾轻就熟,一看就知道是个惯犯。”办案民警表示。

  落网

  巡逻便衣逮住嫌疑人

  根据办案民警的侦查,近一个月来,该男子已经通过这种撬车窗盗取车内财物的方式得手20多次了。9月19日凌晨,两名便衣巡警在漳浦路巡逻时,发现了这名男子的身影。“巡逻的便衣民警当时发现一个可疑人员,总是围着路边停放的汽车打转,并用手电筒向车内照射,每当有人经过时,他就会把工具往车底一扔,装作在路边小便,和我们在监控录像上看到的作案前情况极其相似。”市南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张学杭说,该男子自以为做得天衣无缝,殊不知他的一举一动都被便衣民警看在眼里。

  市南公安分局香港中路巡逻大队中队长刘鹏随即上前对该男子实施抓捕,并当场缴获作案工具。被抓后,犯罪嫌疑人吕某对撬车窗盗窃车内财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供述

  不愿吃苦出狱后再偷

  犯罪嫌疑人吕某被抓获时,身上携带着一把螺丝刀、两只手电和一只手套,这些就是他的全部作案工具。吕某今年25岁,来自烟台海阳,2013年曾因盗窃罪入狱一年,刑满释放后来到青岛,本想找份工作重新开始,可由于不愿意吃苦,最终还是选择了重操旧业。他选择盗窃的对象多为价格比较昂贵的车,更换玻璃的费用很高,失窃车主的损失总计超过了10万元。“今年4月份刑满出狱后,我最初是打算来青岛打工赚钱,好好过日子的,可是服务员的工作太辛苦,就开始琢磨干回老本行搞点钱花。”吕某交代称,在多次得手后,胆子也越来越大,9月份开始疯狂作案,最多一天撬车窗盗窃四五辆,偷窃的东西多为手机、现金、导航仪和行车记录仪,最多一次得手5000多元。目前,吕某已被刑事拘留。

  [警方提醒]

  别把车厢当保险箱

  “不法分子会提前查看车内是否放有财物,如果车内空空如也,一般不会去撬车窗,这就提醒车主不要在车内放置任何有价值的物品,例如放置了皮包、衣服等物品,很容易被不法分子盯上,撬开车窗造成财产损失。”民警介绍说。

  办案民警提醒广大车主,要提高警惕,加强防范,在离开车辆时,即便是短暂离开,也要牢记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不要把车厢当成保险箱,切莫抱侥幸心理而给犯罪分子提供可乘之机;要尽量选择专门的停车场停放车辆,不要贪图一时方便而将车辆停放在无人看管的地方;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安装车辆防盗报警装置;如遇到可疑情况,要迅速灵活应对,以确保自身安全为上;一旦遭遇不法侵害,要及时报警求助,以便为警方抓获嫌疑人提供证据。(记者 刘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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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撬17辆车得手200元

  一男子故意毁坏财物获刑10个月

  58岁男子于某为偷盗车内财物,在黄岛多处停车场连撬17辆车的副驾驶门窗。当他再次作案时被警方抓获。虽然于某盗窃只得手200元,还不够入刑标准,但他毁坏车辆损失巨大,公诉机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岛法院判处于某有期徒刑10个月,赔偿车辆损坏维修费人民币7970元。

  “我平时也没工作,家里缺钱,就想从车里偷点钱,我都是找比较偏僻、监控拍不到的地方下手,用事先准备好的撬棍将副驾驶的车窗撬开,看看车内有没有值钱的东西。”于某说,他也不管是好车坏车,见到车就撬,连撬了这么多车一共才偷了200元现金,最后一次偷了半条玉溪烟,还因为被民警发现顺手扔了。

  于某供认,他共撬坏汽车副驾驶车门、车窗共17辆。经鉴定,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797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某为实施盗窃犯罪,采用破坏性手段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黄岛法院判处于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赔偿人民币7970元。“虽然于某盗取的财物较少,仅仅200元,还不够入刑标准,但于某为实施盗窃,采用破坏性手段多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处罚。”主审法官表示,于某还曾因盗窃被行政处罚,现又为实施盗窃犯罪而多次破坏他人车辆,社会危害性较大,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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