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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布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0-19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中国网财经12月9日讯 据生态环境部网站消息,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联合印发《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法》。办法指出,水专项是《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水专项资金筹集坚持多元化的原则,中央财政支持水专项的组织实施,引导和鼓励地方财政、金融资本和社会资金等方面的投入。针对水专项任务实施,科学合理配置资金,加强审计与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具体如下:

  关于印发《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水专项)的组织管理,确保水专项总体目标圆满完成,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水专项工作实际,水专项牵头组织单位生态环境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对《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环科技〔2016〕153号)进行了修订,形成《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11月22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水专项)顺利实施,充分激发水专项科研人员创新活力,保障专项总体目标圆满完成,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1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国科发专〔2017〕145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74号)、《进一步深化管理改革 激发创新活力 确保完成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既定目标的十项措施》(国科发重〔2018〕315号)以及《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水专项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结合水专项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专项是《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水专项对于我国依靠科技创新,促进节能减排,控制水体污染,改善水生态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水专项是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重大科技工程,围绕国家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集中攻克一批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关键技术。

  水专项项目(课题)分为技术示范类、技术研究类和技术开发类。技术示范类主要开展重大关键技术研究、集成及工程应用示范,为示范区水质改善和饮用水安全保障提供技术支撑;技术研究类主要开展共性污染治理技术、管理技术和经济政策研究;技术开发类主要开展关键设备、产品等的研制和产业化。

  第四条 水专项的组织实施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家科技领导小组、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指导。具体由生态环境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牵头组织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 水专项组织实施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明确目标,聚焦重点。水专项聚焦制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水污染治理重大科技瓶颈问题,为实现水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提供高质量的科技供给。

  (二)创新机制,资源整合。充分发挥牵头组织单位的作用,调动地方政府参与实施的积极性,加强与现有科技资源及成果的衔接,整合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以及国际合作的科技资源,发挥产学研结合的优势,集中力量开展科技攻关。

  (三)厘清权责,规范管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在实施方案制定、启动实施、监督管理、综合绩效评价和成果应用等各个环节,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压实各方责任,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的管理制度和机制。

  (四)定期调度,突出绩效。建立健全水专项监督与动态调整机制,对水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的技术攻关进展、水质目标改善状况、技术应用效果等进行跟踪调度,确保取得实效。

  (五)注重人才,创造环境。结合水专项的实施,凝聚和培养一批高水平创新、创业、创优人才,形成一支产学研结合、创新能力强的科技队伍,完善有利于水专项实施的配套政策和良好环境。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下,科技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下简称三部门)负责重大专项综合协调和整体推动,研究解决重大专项组织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各司其职,共同推动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管理。

  第七条 牵头组织单位应强化宏观管理、战略规划和政策保障,建立多部门共同参与的机制,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专项实施,保证专项顺利实施并完成预期目标。牵头组织单位应加强内部沟通、协调与配合。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水专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水专项办),并对水专项办队伍建设、条件保障等进行指导和监管;

  (二)组建水专项总体专家组,确定水专项标志性成果责任专家;

  (三)负责制订水专项实施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四)负责组织制订水专项阶段实施计划,制订年度指南,审核上报年度计划;

  (五)批复水专项项目(课题)的立项(牵头组织单位联合行文批复);

  (六)负责对水专项项目(课题)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倒查,指导督促水专项的实施;

  (七)负责协调落实水专项实施的相关支撑条件,协调落实配套政策,推动水专项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八)组织协调水专项与国家其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国家重大工程的衔接工作;

  (九)核准水专项实施方案、阶段实施计划、年度计划相关内容的调整,涉及水专项目标、技术路线、概算、进度、组织实施方式等重大调整时,报三部门;

  (十)组织编制上报水专项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总结报告等,根据水专项任务完成情况,提出专项验收申请;

  (十一)负责水专项保密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按有关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课题)和取得的成果,进行密级评定和确定等。

  第八条 水专项办在牵头组织单位的统一领导下,承担水专项实施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订水专项项目(课题)实施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二)参与制订水专项阶段实施计划,提出年度指南以及年度计划建议;

  (三)组织受理水专项项目(课题)申请,遴选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按批复下达立项通知并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签订任务合同书,落实资金安排;

  (四)组织对项目(课题)的督促、检查;

  (五)组织对项目(课题)的综合绩效评价等;

  (六)研究提出水专项组织管理、配套政策等建议;

  (七)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对项目(课题)进行任务调整或预算调剂;

  (八)根据需要提出调整水专项实施方案、阶段实施计划、年度计划的建议;

  (九)定期报告水专项的实施进展情况;

  (十)负责项目(课题)档案和保密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等。

  (十一)承办牵头组织单位交办的事务。

  第九条 地方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水专项项目(课题)实施的组织领导,根据需要成立由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组成的省级水专项协调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提出地方水污染治理科技需求及拟立项项目(课题)指南建议;

  (二)协调落实项目(课题)工程示范和地方投入等保障条件,组织或参与项目(课题)的立项、监督检查、评估和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三)根据需要提出项目(课题)研究任务、技术支持单位及经费调整的建议;

  (四)按照职责权限开展项目(课题)变更等事项的审批(查);

  (五)定期报告本行政区域项目(课题)的进展情况。

  第十条 总体专家组配合水专项办做好专项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的决策咨询作用,总体专家组的咨询建议是牵头组织单位决策的重要依据。

  总体专家组设技术总师和技术副总师,技术总师全面负责水专项总体专家组的工作,技术副总师协助技术总师开展工作。总体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开展相关技术发展战略与预测研究,对水专项主攻方向、技术路线和研发进度提出咨询意见;

  (二)负责对水专项发展规划、阶段实施计划、年度指南、年度计划提出咨询建议;

  (三)对水专项集成方案设计、标志性成果推进、项目(课题)衔接和协同攻关以及促进水专项成果的集成应用等提出咨询建议;

  (四)参与水专项项目(课题)检查、评估和综合绩效评价等工作;

  (五)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投入,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为水专项实施提出咨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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