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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30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太原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

  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为目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为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持久强劲动力,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建设文明开放富裕美丽太原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协同推进。统筹推进本地和外地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行相同的落户条件和标准。统筹户籍制度改革与相关配套制度改革创新,优化政策组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城市新老居民同城同待遇。

  存量优先,带动增量。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能够适应城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非户籍人口落户,形成示范效应,逐步带动新增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充分考虑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赋予各县(市、区)更多操作空间,鼓励各县(市、区)创造典型经验。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意愿,坚决打破“玻璃门”,严格防止“被落户”现象。

  上下联动,协同推进。市级层面要加强与省直部门的对接沟通,强化部门间政策衔接,推动发改、财政、户籍、土地、住房、医疗、养老、教育等相关政策措施形成合力。同时,强化监督指导,推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快出台相关配套政策,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地生根。

  (三)主要目标

  “十三五”期间,加速破除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壁垒,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体系,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至2020年提高到81.2%,进一步缩小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之间的差距。

  二、进一步放宽落户政策和通道

  (一)认真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和措施。按照《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16〕40号)和《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补充修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相关条款的通知》(并政发〔2016〕62号)精神,全面放开“三县一市”城镇落户限制,进一步放宽城六区落户条件。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市公安局牵头)

  (二)全面放开四类人员落户限制。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在我市城镇区域内有合法稳定就业或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市公安局牵头)

  (三)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市公安局牵头)

  (四)进一步放宽持有《商品房买卖合同》人员的落户政策,取消按照国家规定在太原市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一年的条件。在城六区取得《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合同)并实际居住,本人及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居住地申请常住户口登记。(市公安局牵头)

  三、制定实施相关配套政策

  (一)合理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案。积极落实中央及省、市财政部门对县级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案,适当考虑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增支因素,按照居住证持有人数和相关标准测算县级政府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过程中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支出成本,并根据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提高和规模增长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在确保财政困难县(市、区)转移支付规模和力度不减的基础上,增加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且标准收支缺口较大县(市、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增强县级政府财政保障能力,鼓励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城镇化。(市财政局牵头)

  (二)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根据中央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政策,按照省财政厅《省对县级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且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较好的县(市、区)及有关城镇给予奖励。(市财政局牵头)

  (三)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按照以人定地、人地和谐的原则,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完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机制,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的合理用地需求。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立健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约束机制。(市国土局牵头)

  (四)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制度。根据政策和规定,通过积极争取省转贷地方政府债券等多种方式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市级财政在分配省转贷新增政府债券时,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县(市、区)和相关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倾斜。(市财政局牵头)

  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扎实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建立覆盖全市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健全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服务体系和纠纷调解仲裁体系,确保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加快推进以县域为主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健全运行机制,提高服务水平,积极稳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探索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的有效办法。(市农委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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