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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公交不给孩子戴口罩 男子不听劝阻殴打司机赔偿万元

发布时间:2021-01-05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齐鲁网·闪电新闻11月10日讯 如今口罩已不是紧俏物资,但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下,按要求佩戴口罩是人人皆知的常识。可偏偏有人“任性而为”,乘坐公共车拒不佩戴口罩,甚至还和司乘人员大打出手,最终付出赔偿一万多元的“昂贵”代价。近日,青岛莱西市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案件作出判决。

7月16日,周某带着儿子前往莱西汽车站大院内乘坐公交车,司机于先生看到周某未按照防疫要求为孩子佩戴口罩,便制止父子俩上车。于先生向周某解释,根据防疫工作的规定,周某要为孩子佩戴好口罩才允许乘车。周某非但不听劝阻,还和司机于先生发生争执,进而辱骂殴打对方。

事发后,民警赶到现场,对周某进行批评教育并处以行政罚款500元的处罚。司机于先生被周某殴打致伤,医院诊断为左眼挫伤、脑外伤反应,住院治疗7天,误工21天。出院后,于先生向法当地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10346.46元。

莱西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和儿子作为乘客,有责任遵守《青岛市全面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方案》及《青岛市公共汽车乘坐规定》,有义务配合公共场所的疫情防控要求,按照公交车驾驶员的引导有序乘车。周某儿子尚未达到民事责任年龄,周某作为监护人应承担起教育和管理责任,起到良好的引导示范作用。而周某违反疫情防控要求在先,不但不听劝阻,反而动手击打于某头部,致其受伤,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于先生作为公交车驾驶员,按照工作要求履行职责,并无不当之处,被打之后相当克制并报警处理,避免了矛盾纠纷进一步升级,尽到了一般公民的合理注意义务。综合分析双方当事人产生纠纷的原因、过程及后果,承办法官认为,周某应对损害后果承担全额赔偿责任,据此判决周某赔偿于某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346.46元。(闪电新闻记者 张雨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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