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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全面实施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发布时间:2021-02-20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日前,省政府安委会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以下简称《约谈制度》),明确了安全生产约谈主体、承办单位、约谈对象、约谈形式、启动程序和约谈程序等,以进一步督促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约谈制度》自202111日起施行。 

  该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省政府安委会主任、副主任,省政府安委办及省政府安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成员单位负责人,分别约见市、县(区)人民政府、监管部门、企业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

  《约谈制度》明确规定,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死亡人数达到重大及以上事故的;未按要求落实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由省政府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约谈市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3个月内发生2起以上或6个月内发生3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造成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其他性质严重、影响恶劣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死亡人数达到较大事故的;国务院安委会和省政府安委会督办的重大和较大事故、交办的举报案件,未按规定要求完成调查或核查的,或未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未按照要求完成国务院安委办和省政府安委办督办的重大隐患整改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由省政府安委会副主任约谈市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对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进展缓慢、未完成任务的;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1个月内工矿商贸行业发生2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省级以上领导批示、主流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的危害程度高,社会影响恶劣的涉险事故、事件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问题突出,未认真对待安全生产方面举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瞒报事故、应急处置不及时造成事故扩大或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落实不到位的。出现上述情形之一则由省政府安委办主任、副主任或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谈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启动约谈程序后,被约谈方要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若被约谈方落实整改措施不力,连续发生事故,由约谈方给予通报,并抄送被约谈方的上一级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约谈制度》还规定,约谈及其整改情况将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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