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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空气、水环境、土壤环境质量巩固提升三个行动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21〕10号)

发布时间:2021-03-08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吉林省空气质量巩固提升行动方案》《吉林省水环境质量巩固提升行动方案》《吉林省土壤环境质量巩固提升行动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吉林省空气质量巩固提升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巩固我省“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果,落实“十四五”大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目标任务,解决大气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补短板、强弱项,持续改善大气生态环境质量,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到2021年底,全省地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力争达到90%以上;细颗粒物(PM2?5)浓度控制在32微克/立方米以下;臭氧(O3)浓度上升的趋势得到遏制;重污染天气比率控制在1%左右。


    二、重点任务


    (一)深入推进秸秆禁烧和氨排放控制。


    1.全面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持续提高“五化”利用能力,重点推进保护性耕作技术,全省实施面积力争达到2800万亩;以“秸秆变肉”工程为抓手加快推进饲料化利用,实现利用量850万吨;稳步推进秸秆生物质发电、秸秆成型燃料加工和燃煤供热锅炉生物质改造,实现利用量863万吨;积极推进秸秆新型建材、制浆造纸等原料化利用,实现利用量65万吨;有序推进秸秆基料化利用,扩大食用菌基料化生产规模,发展秸秆基质育苗产业,扩大绿色种植面积,实现利用量31万吨。(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省畜牧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各市、县级政府负责落实。以下任务均需各地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深入推进秸秆禁烧管控。严格秸秆禁烧管控,深入落实十项机制,深化禁烧限烧“两区”管理。压紧压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保持秸秆禁烧高压态势,在秸秆焚烧问题高发期,全面开展巡查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露天焚烧行为。运用卫星监测、无人机和视频监控等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和处置违规焚烧问题。强化责任追究,推动修订秸秆禁烧量化责任追究办法,严格落实违规火点扣款相关规定。(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省林草局参与)


    3.加强农业源氨排放控制。加大科学施肥推广力度,以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有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为主要手段,实现化肥使用量零增长。(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4.强化畜禽养殖业氨排放综合管控。推广应用低蛋白饲料,控制规模化养殖场的氨气排放,加大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力度,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保持在80%以上。(省畜牧局负责)


    (二)深入推进燃煤污染控制。


    5.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实行煤炭消费指标管理。加快清洁能源和外来电力替代,大力提高天然气利用水平。优化调控煤炭消费,逐步关停改造分散燃煤锅炉、热电联产以及小火电,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推进煤炭清洁利用。积极推广应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新型节能技术,探索绿色电厂建设。加大经济政策调节力度,建立完善能源消费政策机制,促进能源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省能源局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6.继续推进清洁供暖。因地制宜推进清洁供暖,减少民用散烧煤。在中小城市适度建设燃煤背压式热电联产项目。农村地区按照就地取材原则,重点做好生物质锅炉、户用炉具推广应用工作,扩大生物质燃料供热面积。具备条件地区实施“煤改气”“煤改电”,加快配套天然气管网和电网建设。进一步提高煤炭洗选比例,做到应洗尽洗。定期开展煤质检查,严厉打击劣质煤炭进入市场流通销售。各地要全面摸清城中村、城乡接合部散煤底数,制定清洁取暖散煤替代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加大燃煤锅炉淘汰力度。严控新建燃煤锅炉,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按照国家政策的调整和要求,逐步开展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8.推动大型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推进装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下燃煤火电机组的污染治理设施超低排放改造,推进华能松原热电有限公司、吉林松花江热电有限公司超低排放改造工作。推动35蒸吨及以上供热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参与)


    9.加大燃煤锅炉监管力度。紧盯采暖期燃煤锅炉达标情况,充分利用自动监控、监督性监测、随机抽查等手段强化监管。对超标企业实行“冬病夏治”,非采暖期组织专家走访,及时解决污染治理设施运行问题,督导相关单位对不能稳定达标的锅炉进行深度改造,提升达标运行能力。力争燃煤锅炉烟粉尘排放达标率达到98%以上。(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三)深入推进工业污染源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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