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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透视:嘉康利违规直销说明了啥?

发布时间:2021-03-19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2016年6月28日,广东省工商局根据举报对嘉康利日用品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组织人员培训,现场有部分培训资料、会议资料、经营资料、销售凭证以及部分非直销产品。该局于同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017年11月22日,广东省工商局对当事人违规招募直销员的行为罚款6万元;对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活动的行为,没收其违法销售收入7830790元,并处罚款15万元;对违规收取直销培训费用的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2318940元,并处罚款5万元,最后罚没1040万元。

当事人三方面违法

广东省工商局是依据什么来实施处罚的呢?当事人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违法行为:

一是违规招募直销员。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招募经销商、准经销商、直销员为其推销商品。当事人制定经销商及准经销商须知及相关协议招募准经销商,与其不签订任何劳务合同,不发放固定工资,也不为其购买社会保险,不属于劳动雇佣关系。经向当事人求证,准经销商均为无营业执照、无固定营业场所却向消费者推销当事人产品的自然人,属于《直销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所指的直销员。相关材料显示,当事人现有1032名准经销商,其中816名准经销商有销售活动,另外216名未有任何购买及销售记录。当事人招募准经销商的行为属于招募直销员,却没有对准经销商进行业务培训、考试和颁发直销员证,违反了《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违规招募直销员的违法行为。

二是以直销方式销售非直销产品。经核查,当事人的准经销商在2014年6月至2016年7月的销售总额为12744468元,其中40种非直销产品的销售额为7830790元。当事人通过招募准经销商在非固定营业场所推销产品的行为构成利用直销方式销售非直销产品的行为。

三是违规收取直销培训费用。当事人提供的2014年7月至2016年6月的会议汇总显示,当事人共举行24场培训会,收取门票费为2318940元。经核查,当事人举行的培训会主要面对直销员和拟发展的直销员,会议内容涉及直销基础知识和销售技能培训,属于《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和《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第三条所指的直销培训。当事人举办直销培训收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违规收取直销培训费用的行为。

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听证会进一步确认违法事实

随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2017年10月24日,广东省工商局举行听证会。听证过程当中,当事人与办案机关围绕准经销商是否为直销员和涉案培训会议能否认定为直销培训两个争议焦点展开辩论。一是关于准经销商是否为直销员。当事人辩称准经销商主要是顾客的身份,不是直销员。办案机关指出,根据当事人的经销商及准经销商须知和相关招募协议,当事人招募的准经销商符合《直销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通过准经销商这类自然人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销售商品的行为符合《直销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常理,一般销售者并不会对顾客的年龄、行为能力、职业等作出限制,而根据当事人的相关招募协议,当事人实际上是参照直销员的条件招募准经销商。另外,办案机关调查发现,准经销商的每单购货金额不少,已超出消费者自用的正常范围。因此,当事人认为准经销商是顾客不是直销员的陈述申辩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经听证未采纳该意见。

二是涉案培训会议能否认定为直销培训。当事人辩称涉案培训会议并非直销培训,所收费用仅是对会务费用的分担,目的是让更多人了解当事人的产品和业务,会议只是包含直销技巧培训,主要内容并非直销。办案机关指出,根据《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涉案培训会议内容中含有部分直销基础知识、销售技巧、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即可认定为直销培训,直销内容和非直销内容在培训会议中的比例并非法定需考量的情形,涉及直销员培训的会议不能收取任何费用。当事人举办的培训会主要面对的是直销员和拟发展的直销人员,会议内容属于《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的直销培训,因此,当事人此项陈述申辩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经听证未采纳该意见。

综上,广东省工商局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四十四条及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规直销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嘉康利违规直销说明了啥?

广东省工商局处罚嘉康利违规一案说明了这并不是个案,他们的成功做法对促进直销行业健康发展有重大意义。

本案表面上查处的是直销企业在管理方面的常规违法行为,实际上是对直销企业所谓“准经销商”主体法律属性真实面目的确准与还原,这一点意义重大。2005年实施的《直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直销企业可以依法取得贸易权和分销权”的规定,确立直销企业通过适格经销商建立分销渠道的法定权利。这里所说的适格经销商是指满足独立的经营机构、有商品所有权、获得经营利润权以及与供货商责权对等资格与条件的渠道中间商。但是,《直销管理条例》又通过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本条例所称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以及第十八条第一款“未取得直销员证,任何人不得从事直销活动”的规定排除前述“经销商”从事直销活动的权利。原因很简单,一是“经销商”不是直销企业,二是“经销商”不是“直销员”。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直销企业经销商不得从事直销活动”。 现实中,直销企业通常根据层级关系与投资额度将“经销商”分为多种,一般将有合法经营执照的称为“经销商”,而将处于“经销商”底层的大量没有经营执照的自然人称为“准经销商、优惠顾客、会员”等。这种名称的变换无非是在表明,此类主体所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分销而非直销,其主体不是《直销管理条例》所确定的直销活动行为主体,这种行为自然不受《直销管理条例》规制。其实不然。从本案的情况看,广东省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共三项,分别对应三种直销违法行为:一是违规招募“直销员”,二是“直销员”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三是“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法律规定。本案的核心是“准经销商”实际上就是“直销员”的另一称谓,所以处罚成立。

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本案结案于2017年,罚没款金额超千万元。参照总局前期发布的《2017年度直销企业发展及监管情况分析报告》相应数据,如果本案已纳入其中的话,其罚没款数额约为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2017年度查办直销违法案件总额的1/3,本案的影响力自不待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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