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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发布落户新政:四区持居住证、社保满6个月可落户

发布时间:2021-03-24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官网消息,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全面放宽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城镇地区落户限制,对持有上述四区居住证、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人员,即可办理落户。实现与苏州在积分落户时,居住和社保缴纳年限累计互认。在省内其他城市的居住和社保缴纳年限,申请落户时纳入南京市累计认可。探索与长三角城市群中具备条件的省外城市实施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允许符合条件的返乡就业创业人员在原籍地或者就业创业地落户,建立城乡有序流动的人口迁徙制度。积极推进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在城镇落户。全文如下: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持续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系列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稳步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和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20年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关于督促落实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切实做好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工作。突出保基本、保重点推进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一步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为扛起“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的省会担当,高质量建设“强富美高”新南京,打造“创新名城、美丽古都”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目标引领政策。立足本地实际,紧盯目标要求,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进一步优化完善有针对性、有层次的落户政策,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坚持积极稳妥,优先解决存量。突出重点人群,着力抓好已经在城镇就业、进城时间长等存量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工作,坚持存量优先,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让有意愿、有能力在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应落尽落。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落户意愿,宜城则城、宜乡则乡,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本市的合法权益,不得强迫办理落户,坚决防止“被落户”。

  ——坚持统筹配套,完善公共服务。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与相关配套制度改革创新,持续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社保、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坚持人地和谐,强化城区规划。在全域统筹中疏解老城区功能、完善新城新区功能,逐步降低老城区人口密度,提升新城新区人口集聚能力。

  (三)工作目标。通过调整户口迁移政策,进一步放宽城市落户条件,更好服务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持续推进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深化“人钱挂钩”“人地挂钩”等配套政策。

  二、进一步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

  (四)精准修订积分落户政策。深入调研南京城市发展中紧缺、艰苦行业人员的落户需求,结合调研结果,适时修订积分落户政策。确定重点人群积分指标精准化,加大社保和居住年限分值比重,突出正向激励导向,做好负面清单管理,充分体现指标分值设置摆布的科学性,解决好长期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的普通劳动者落户问题。

  (五)畅通其他落户通道。进一步优化人才落户政策,顺应现代化人口流动趋势,吸引更多人才流入南京。实施农村籍大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学生在校期间,可以将户口迁回原籍,毕业后可以迁入就(创)业地。

  (六)创新户口迁移政策。全面放宽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城镇地区落户限制,对持有上述四区居住证、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人员,即可办理落户。实现与苏州在积分落户时,居住和社保缴纳年限累计互认。在省内其他城市的居住和社保缴纳年限,申请落户时纳入我市累计认可。探索与长三角城市群中具备条件的省外城市实施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允许符合条件的返乡就业创业人员在原籍地或者就业创业地落户,建立城乡有序流动的人口迁徙制度。积极推进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在城镇落户。

  三、持续推进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

  (七)全面深化居住证制度。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确保有意愿的未落户常住人口全部持有居住证,将居住证持有人纳入常住人口城市管理,保障他们在居住地依法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根据我市承载能力,不断扩大居住证附加的公共服务范围并提高服务标准,逐步缩小居住证持有人与户籍人口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提高常住人口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的便捷度。

  (八)保障农业转移人口等非户籍人口随迁子女享有平等的教育权益。根据我市常住人口数量的变化情况,科学规划全市教育资源布局,加快基础教育学校建设步伐,有效增加学位供给。贯彻落实“两为主、两纳入”的政策要求,进一步推动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保障符合政策规定的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公办学校接收比例保持在90%以上。挖掘事业编制潜力,向教师队伍倾斜,探索建立“市级统筹、重点保障、动态调整、周转使用”的市级中小学教师编制周转池制度,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新办公办幼儿园人员编制备案制管理试点,建立教育用地储备制度,优先保障教育发展需要。

  (九)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全覆盖。优化实施青年大学生“宁聚计划”,加大对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扶持力度。对有创业意愿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加强创业项目开发、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及后续扶持等服务。大力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统筹利用失业保险基金、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经费等对符合条件的就业重点转移群体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推进政府购买公共培训服务,引导企业、院校、培训机构面向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实施“春潮行动”、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和创业培训计划,全面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加大援企稳岗力度,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帮助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均等化、标准化、智能化建设,完善城乡一体化公共就业管理和服务,贯彻《南京市就业与失业登记实施办法》,落实常住地失业登记制度,拓宽农村劳动力及外来务工人员就业渠道,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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