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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观170908“产妇跳楼”惨剧引关注 国外医院是否有“手术签字

发布时间:2018-11-07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国外医院手术前是否需家属签字?

生命攸关之时,到底应该由谁做最终决定,由谁来对生命负责?是医生、患者、还是家属?这一问题在国外同样因其特殊性而有严格的规定。那么,国外的医生在这种情况下会如何行事?

日本

日本医院在为患者实施手术前都会要求患者本人或其配偶等直系亲属在责任书上签字,如果不是法律规定的直系亲属,比如尚未领取结婚证的同居性质的所谓“夫妻”关系,通常会遭到医院的坚决拒绝,并会根据《民法》规定的直系亲属顺序依次要求相关人员来签字。

严格说来,这一要求在日本并没有法律上的明文规定,医院方面的依据主要是来自厚生劳动省出台的一些文件,并由此形成了业界内约定俗成的“行规”。但是,一旦患者家属在治疗责任书上签了字,则被视为医患双方间具有了法律承认的关系。如果日后出现医方手术失败或患方拖欠医疗费等情况,医患双方均可持责任书进行相关的法律诉求。

除了经济风险外,日本医疗界因为怕承担手术失败而吃官司的风险,在患者本人或直系亲属拒不在责任书上签字的情况下,医院方面就会拒绝为患者做手术。

在手术签字方面,日本医疗界的做法与中国的做法差不多。除此之外,日本还多了一项术后签字制度,即签字的直系亲属必须在医院里等待手术做完,然后再在手术结果书上签字。

美国

美国宪法中尊重个人隐私权也适用于医患关系。在美国,当患者面对医生时,他本人有责任提供自己的健康资料,也有权利决定接受什么样的治疗。手术由患者本人签字,同意进行方才实施。没有规定医院非要征得家属的同意,这一点在其他西方国家也适用。

美国的《医生-患者关系条例》规定,患者在必要时,可以委托自己的律师、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在自己不能自主表达时,代为做决定。该委托必须为书面形式,必须有患者本人的签字,口头委托不被认可。受委托人可以是一人或几人,但不能同时委托律师和家属。

同时,美国《医疗法:紧急施救手术法规》规定:“医生有权在病人面临生命威胁,或有导致身体残疾的危险时,在未得到病人同意以及未得到任何其他人准许的情况下,对病人实施救治。”在这种情况下,医生会留下详细的治疗记录,以备日后查验。

此外,美国法律准许在病人无意识时,由配偶或家属签字同意治疗方案。但是医生不得在发生事故后,用家属同意手术和用药的签字,作为推卸责任的依据。

澳大利亚

在澳大利亚,如果病人手术前有意识,是清醒的,医生要遵循病人本人意愿;如果病人当时无意识,但有家属或亲友在场,医生不可以做决定,由家属或亲友签字,决定是否手术;如果没有家属或亲友在场,病人也不清醒,医生拥有第一决定权。

举例来说,如果一个病人出车祸昏迷,被送到医院,家属不在,医生有决定对该病人是否进行手术的权利。手术前如果需要签字,首选是配偶,然后是父母,如果都不在,朋友也可以签字。

另外,手术前,如果医生向病人及签字人解释手术的危险性,手术失败,医生没有责任。否则,医生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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