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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反洗钱局局长巢克俭:完善新形势下的反洗钱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1-04-20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为完善反洗钱监管机制,进一步提升我国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防范能力,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印发《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记者了解到,现行《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14〕344号)发布实施以来,对预防打击洗钱、恐怖融资等不法金融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不过,随着国内金融业务发展创新、国际反洗钱要求不断提高,我国反洗钱工作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为进一步督促金融机构按照风险为本原则,完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办法》的出台有其必要性。 

  “《反洗钱法》是反洗钱制度建设的法治基础,事关反洗钱制度建设的根本,是反洗钱工作的‘牛鼻子’。”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局长巢克俭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独家专访时指出,我国的反洗钱监管法律制度不仅包括《反洗钱法》,也包括有关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因此,人民银行抓紧推动修改《反洗钱法》的同时,也在通过制定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细化有关规定和要求,从而进一步充实我国反洗钱监管法律制度体系。《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正是在上述背景下出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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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时报》记者:近期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办法》在哪些方面具体体现了提高反洗钱监管能力和金融机构履职水平的要求?  

  巢克俭:为切实提高反洗钱监管能力和金融机构履职水平,人民银行制定了《办法》,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完善风险为本监管原则和工作要求。一是明确人民银行应当对金融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及时、准确了解金融机构风险状况。二是明确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实施分类监管。三是确立分类监管的原则和逻辑,明确人民银行结合风险评估发现问题的性质、复杂性和严重程度,采取不同的反洗钱监管措施。 

  明确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要求。一是要求金融机构开展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根据经营规模和风险状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二是明确金融机构反洗钱组织机构、人力资源保障、反洗钱信息系统和技术保障等要求。三是明确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审计要求。四是为防范境外机构反洗钱监管风险,增加金融机构对境外分支机构和控股附属机构的管理要求。 

  优化反洗钱监管措施和手段。一是删除质询措施,增加《反洗钱监管提示函》,便于及时向金融机构提示问题和风险隐患。二是完善现场风险评估措施。三是完善监管走访和约见谈话的适用情形。四是明确持续监管要求。 

  完善反洗钱监管对象范围。在适用范围中增加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以及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等机构类型。 

  02 

  《金融时报》记者:非银行支付机构也应遵守上述《办法》。过去几年里非银支付机构在反洗钱领域的表现如何?有哪些现象和特点值得关注? 

  巢克俭:近年来,非银支付市场获得了长足发展,客户数量、交易金额迅速增长,已成为我国支付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非银支付业务普遍具有快捷、便利、非面对面的交易特点,在为普通客户提供高效服务的同时,也逐渐遭一些违法资金交易所利用,隐含着较大的洗钱风险。 

  人民银行对此加大了反洗钱监管力度,近两年已对66家支付机构法人总部或其分支机构开展了反洗钱检查。检查表明,非银支付机构初步建立了反洗钱内控制度和组织架构,自主开发或引进了可疑交易监测系统,但也有相当一部分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若干问题,如洗钱风险识别和防控能力薄弱、客户身份识别基础较差、持续尽职调查和可疑交易监测机制滞后等。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有少数支付机构忽视反洗钱法律底线,对特约商户和线上客户身份识别把关不严,可疑交易监测覆盖不全,成为金融领域反洗钱的明显风险隐患。人民银行对检查发现的此类问题作出了严肃处理,最高罚款金额超过6000万元,是历年来反洗钱领域的最高罚款记录,给全行业敲响了警钟。我们希望相关查处能够有力促进非银支付机构和各类金融机构强化合规意识,最终有利于行业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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